第三十条 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件来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取证过程;
(四)机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五)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六)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七)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八)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九)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况及理由;
(十)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
(一)案件来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取证过程;
(四)机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五)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六)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七)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八)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九)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况及理由;
(十)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