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学校员工高进因赌bo而被行政ju留后,学校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于2015年2月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经仲裁后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学校,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学校无需支付赔偿金。
高进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了一个极有杀伤力的理由,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fa解除,要求学校支付违fa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584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
学校答辩意见:高进作为学校的原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高进因赌bo而被行政ju留后,学校依据《教师法》、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师德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行为纪律管理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解除与高进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支付高进违fa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律师费。对此,法院评析如下:
关于学校解除与高进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应否支付赔偿金,高进主张学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属于违fa解除。学校主张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已告知工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学校成立工会委员会,学校主张已通知工会,但未能提交其在高进起诉前通知工会的有关证据,其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情况说明,系本院二审期间制作,高进不予确认,故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解除与高进劳动关系的程序违fa。
高进主张违fa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根据高进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以及学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两份证据一一对应,本院采信学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高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867.67元。
本案中,高进2007年9月1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日解除,故实验学校应支付高进违fa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015.05元(4867.67元×7.5年×2倍)。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fa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现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不通知工会,基本上会被判违fa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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