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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房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丨北京房山图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17-07-19 15:40  点击: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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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房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房山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
    房山图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设立房山出版物零售单位:
    房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房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1份)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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